9 党中央国务院对陈慕华的“一胎化”政策的修正
陈慕华提出“一胎化”之初,因为与人类传统的自由生育的冲突,所以不只是人民群众对其有怀疑、抵触和反对,就连中央层面的一些领导也有所怀疑。前面批评田雪原“中央人口座谈会”时曾说过,1980年4月,中央书记处决定由冯文彬召开中央办公厅人口座谈会的目的,就是征求专家的意见,看实行“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的政策可能产生什么样的后果?表明中央高层的担心和忧虑。
党和国家领导人对“一胎化”政策的怀疑和忧虑,还反映在陈慕华为中央书记处1980年6月26日的计划生育工作汇报会做准备时写给陈云的求援信,以及1980年9月25日产生的《中共中央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等历史事件的过程里。
以胡耀邦为总书记的中央书记处是在1980年2月23日至29日召开的十一届五中全会上产生的1,这是对文化大革命以来的中国共产党中央机构的一次重大变革。新设置的中央书记处安排中央各个部门向书记处汇报工作,一方面是对接新建立的中央书记处与中央各个领导机关的领导与被领导的组织关系,另一方面也是刚刚走到中央书记处领导位置的新的领导人调查研究和熟悉各项具体工作的一个实际步骤。但是,至少因为冯文彬的座谈会所反映的对“一胎化”生育政策的疑虑,陈慕华在为书记处汇报会做准备的过程里表现出某种程度的不安和不自信。
6月13日,陈慕华将起草的汇报提纲呈送给党中央副主席陈云,并附了一封信给陈云说,提纲里引用他去年关于“只准生一个”的话是否正确?6月14日夜,陈云给陈慕华复信说:“你引的我去年讲的话没有错。”“我认为提倡只生一个孩子是眼前第一位的工作。至于由此而产生一些问题则属于第二位的问题。”第二天清晨,6月14日,陈云又给陈慕华写了一封信,强调要把限制人口、计划生育列入国家计划。2陈慕华玩弄了一个小伎俩,——引用陈云1979年6月1日给上海市领导的谈话说“就只准生一个”,足以堵住反对者的口。但是,陈慕华与陈云之间的书信往来,恰好说明陈慕华的“一胎化”政策不是源于陈云。否则,如果“一胎化”来自于陈云,那就简单多了,直接引以为据——“根据陈云副主席的指示,计划生育实行了‘一胎化’的政策”。陈慕华向陈云求证本不需要求证的事件,反而暴露这一重大政策并非来源于陈云。
历史往往显示出十分诡异的一面。那还是文化大革命以后不久的时代,强调“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而党的领导是通过下达“红头文件”实现的。1978年陈慕华得到的69号文件“最好一个最多两个”,本就是一份红头文件。但仅半年多,她又向前迈了一大步,进而提出“一胎化”,那份红头文件所刊载的“最好一个最多两个”反而成了新政策的障碍了。所以,1980年的陈慕华是要谋求中央颁布一个承载着“一胎化”或者“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的“红头文件”的。但是,尽管胡耀邦也是接受了邓小平和陈云关于中国人口太多,要尽快把人口降下来的思想观点,也急切想把人口增长很快地降下来,却又对推行“一胎化”存有疑虑。1980年9月25日的《中共中央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的。3虽然以陈慕华为首的计划生育部门利用“公开信”把“一胎化”推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但是,如果把“公开信”放到它所存在的历史过程里,作为1979年6月陈慕华提出“一胎化”与1982年2月中央11号文件之间的一个节点来看,就不难发现它“是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由‘一胎化’向现行生育政策发展过程中的一个缓冲和过渡,拐点和转向路标”。4
以胡耀邦和赵紫阳为代表的中央一线领导着手修正和改变陈慕华的“一胎化”生育政策,是1981年6月27日至29日的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解决华国锋问题和胡耀邦担任中央主席以后。1981年9月10日,中央书记处召开122次会议研究计划生育政策。赵紫阳在会议上着重就农村具体生育政策发言说:
有人告诉我,真正在农村不超过两胎,到本世纪末,人口年增长率不超过百分之一。中国能做到这一点,就很了不起了。我们的国民经济年增长率是百分之四以上,人口增长百分之一,我们的人口就没有什么危险,就比较稳妥。
中心问题要讨论清楚。我在四川从来没有提农村实行一胎化。城市里面肯定可以做到。肯定不要开一胎化这个闸,农村里面要有一个合理的要求,要有一个比较坚定的长期的政策。如果农村政策严重脱离实际,即使一个地方,一个时候,搞出点东西来,不能搞久下去。我跟慕华同志谈过,这是一个大政策,如果我们定政策定到一个不可能的基础上,最后会变成严重的自流,人口会泛滥。农村不能总是长时期定在过去的基础上。不能因为搞计划生育,而不实行生产责任制,把各方面的螺丝都拧得很紧。
现在农村的计划生育有两个问题:第一,实行责任制后,计划生育如何适应新的情况,防止自流状态。现在相当一些地区责任制落实以后,自流了,搞不好,几年之后人口会大泛滥。基层干部撒手不管,有什么办法?正是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必须在政策上适当地放松,同时又抓紧工作。政策适当放宽,和多数农民取得一致,我们的计划生育还有希望。如果不注意这个情况,结果我们相当一些地区,包括四川,会出现自流。至于政策放宽到什么程度,有两个方案:第一,干脆提倡一胎,采取切切实实的办法来鼓励,农村还是有些人响应,可以生一胎。还有一些人因为生理上的原因只能生一胎。还有不能生的。剩下的可以生两个。第一个生女孩子,第二个还生女孩子,再生不行了群众舆论也通不过。真正做到这一点,农村最多超不过百分之二。这样搞可能解决大问题,经过工作,跟相当多的农民站在一起,避免严重的强迫命令。现在我们要注意,真正工作抓得紧的,强迫命令相当严重。在中国这么一个国家,只要一胎是不可能的。只强调一胎,命令主义还要大发展。四川的命令主义够严重的,相当一些地区,跑到外地去生,生了以后带回来,你能把她杀了?
第二,也可以考虑另外一个办法,一般的还是一胎,但是第一胎生了女孩,可以同意再生一个。这样讲有个毛病,公开承认重男轻女,好像生女孩子不算孩子。文件上不能这样写,可以用另外一个话,比如说某些思想上实在不通,也可以批准生第二个。
城市生一胎,农村提倡一胎,允许两胎,杜绝三胎,或者农村一般也是一胎,某些思想特别不通的可以两胎(实际上指第一胎是女孩子,还可以生一胎)。万里同志主张,这个话不要讲,可以叫基层干部掌握。
总而言之,为了真正把计划生育工作搞下去,我们的政策必须放在农民能够接受的基础上,避免严重的强迫命令,避免自流。如果政策不符合农民的实际,会从另外一个方面助长自流,基层干部走不通就撒手不管。特别是在农村实行责任制的情况下,如果我们不针对这个实际,定的越严,人口会越多,最后大泛滥,这就是辩证法。搞包产到户,搞责任制以后,根据新的情况,抓紧工作,政策上从农村实际出发,这样下去,人口不一定像刚才讲的那样。应该看到,这几年搞计划生育有点基础了,农民不一定要求多生。
搞包产到户,搞责任制以后,做计划生育工作,除了政治上进行宣传教育外,主要还是经济上的奖励和惩罚。比如独生子女包产可以低一点,田可以多包一点。超过两个,不允许生的生了,经济上罚,交多少公益金、公积金。甚至可以考虑正式立法,农村超过两胎的,城市超过一胎的,征一道税。罗琼同志有个材料,如果在农村只准生一胎,独生子女有优待,农村生产队矛盾解决不了,生产队的负担也吃不消。有些可以生两胎,有些可以生一胎,经济上负担不一定那么大,矛盾也少。
中心是这个问题,集中议这个问题。5
赵紫阳的观点很明确,城镇实行“一胎化”,农村则有两个方案可供选择,一个索性允许农民生二个,另一个是“女儿户”。此外,王任重提出少数民族问题。他说“赞成紫阳同志的意见。少数民族也要提倡计划生育,也要立法,允许生三胎。”
因为参加会议的各位领导有分歧,譬如谷牧就赞同“女儿户”,习仲勋就赞同第2方案,允许农民生两个。主持会议的总书记胡耀邦决定请陈慕华根据赵紫阳提出的这两种方案,走走群众路线,找有关的专家和基层同志讨论后,10月底拿出一个简明扼要的文件,先发给各省、市、自治区党委征求意见,然后在11月中央工作会议上,再征求各省、市、自治区党委书记的意见。6
因为是一项二择其一的选择题,在陈慕华的主持下,最后就形成了以相对严紧的“女儿户”为核心的计划生育政策。1982年2月9日,中央以 11号文件的形式颁布“红头文件”,其中有关生育政策的规定是这样表述的:
国家干部和职工、城镇居民,除特殊情况经过批准者外,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
农村普遍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某些群众确有实际困难要求生二胎的,经过审批可以有计划地安排。不论哪一种情况都不能生三胎。
对于少数民族,也要提倡计划生育,在要求上,可适当放宽一些。具体规定由民族自治地方和有关省、自治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报上一级人大常委会或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7
中央文件中“某些群众确有实际困难要求生二胎的,经过审批可以有计划地安排”,实际上是赵紫阳“女儿户”的一种特殊表述方式。多年来,我一直批评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在这一问题上所采取的不厚道、不体面的做法。
陈慕华在给中央呈送为中央起草的11号文件草案的同时,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党组的名义,还给中央写了一份《关于计划生育工作的报告》,就计划生育的背景和中央11号文件产生的过程,以及“女儿户”政策的具体表述与执行等等问题,作了阐述。有关“女儿户”的表述问题,报告说:
对于中央文件中是否要写明“只有一个女孩的夫妇可以再生一个”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认为,写明好,否则基层干部不好掌握;多数认为,中央政策要直接和群众见面,写明了会进一步助长重男轻女思想。我们同意后一种意见。各地农村生第二胎的比例,本着从严掌握的精神,由各地根据具体情况安排,指示中就不写生二胎的比例数了。8
陈慕华的这一建议也可以被认为是赵紫阳和万里的意见,因为在书记处122次会议上,赵紫阳和万里也都有这样的表述。问题当然不在于此,而是中央同意了陈慕华的建议,在11号文件里未曾明确说“只有一个女孩的夫妇可以再生一个”,而是采用“农村普遍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某些群众确有实际困难要求生二胎的,经过审批可以有计划地安排”以后,“某些群众确有实际困难”,就成了“女儿户”的另外一种表述方式。这本该是党中央与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之间的一种约定,按说,文件作这样的表述是不应该影响计划生育部门对“女儿户”政策的具体贯彻和执行的。但是,中央11号文件颁发以后,陈慕华、钱信忠和王伟为主任的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却一直都把“女儿户”政策扔到一边,甚至好像中央从未提出过“女儿户”一样,果真在“某些群众确有实际困难”方面做文章,——挖空心思寻找一些在社会生活中极小比例发生的情况当作“确有实际困难”的条件,照顾允许生二胎。
我们不知道是陈慕华主动提出的,还是中央所做的人事变动。1982年11号文件颁发以后,中央对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领导班子做了调整,原卫生部部长、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钱信忠接替陈慕华担任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因为钱信忠本就是陈慕华的副手,中央11号文件以“女儿户”为核心的农村政策的具体含义,本都是清楚的。但是,钱信忠走马上任后不是把工作基点放在贯彻包括“女儿户”在内的中央11号文件上,而是撇开11号文件,切实在“某些群众确有实际困难”上做文章。经过3个多月的活动与准备,钱信忠才在1982年8月10日至16日召开“全国计划生育工作会议”。笔者发现,因为钱信忠明显撇开11号文件另搞一套,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都没有按惯例参加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的工作会议。经过钱信忠的顽强活动,1982年10月中央又颁发了一份新的“红头文件”。笔者说这是钱信忠顽强活动的结果,是因为1982年2月9日刚刚颁发了中央11号文件,从11号文件颁发至5月4日钱信忠接替陈慕华担任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期间有2个月没有召开全国会议传达中央文件。钱信忠就任后,迟至8月10才召开的全国计划生育工作会议。按照中国共产党的工作规则,这次全国会议本就是为贯彻中央11号文件的,但是,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批准的中办发[1982]37号文件是历经了2个多月以后于1982年10月20日才予以转发。我们在研究陈慕华谋求得到的1978年中央69号文件时,指出陈慕华的“会议报告”被中央压了一个多月才予以批转,反映了以华国锋为主席的党中央对陈慕华报告里明确规定计划生育政策的犹豫。而钱信忠的“会议纪要”被中央压了两个多月才以“中办发”的规格予以批复,不只表现了中央对该文件的保留,而且想象得到是经过钱信忠反复与顽强争取才得以产生的。在这份中办所颁发的37号文件里,1982年中央11号文件给农民开的“女儿户”没有了,少数民族更宽松的可以生育3胎也没有了。计划生育仍然是不分城乡、不区分民族的“一胎化”。关于生育政策,钱信忠是这么说的:
会议认为,为了争取在本世纪末把我国人口控制在12亿以内,必须普遍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严格控制二胎,坚决杜绝三胎……
在《指示》下达之前,各省、市、自治区提出了三种情况可以生育二胎:(1)第一个孩子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的;(2)重新组合的家庭,一方原只有一个孩子,另一方系初婚者;(3)婚后多年不育,抱养一个孩子后又怀孕的。在贯彻《指示》过程中,很多省、市、自治区在上述三种情况之外,对农村又增加了四五种或六七种,主要有:(1)两代或三代单传的;(2)几兄弟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的;(3)男到女家结婚的;(4)独子独女结婚的;(5)残废军人;(6)夫妇均是归国华侨的;(7)边远山区和沿海地区的特殊困难户。
会议认为,我国地域辽阔,各地的情况差异很大,在具体政策掌握上,要分类指导,不能“一刀切”。各地已有的规定,在能够完成国家人口规划和本地区人口规划的前提下,要稳定下来,一般不要再作变动。同时,各级领导要调查研究,探索规律,争取两年左右的时间研究制定出既能有效地控制人口,又比较切合实际的条例或法律。少数民族地区要根据《指示》的精神,研究制定适合本地区情况的具体政策、办法。9
读者不难判断,钱信忠已经用这份中办发37号文件取代了中央11号文件,“女儿户”没有了。尤其是最后一段话,不只是否定了中央11号文件,而且是说各个地方以前是怎么做的,今后还可以继续这么做。
但是,即使这样,钱信忠也没有当真。1983年,钱信忠把他所争取到的1982年中办发37号文件扔到一边,义无反顾地在全国农村搞“大结扎”,——凡是生过一胎的农村妇女必须落实以节育环为主的长效节育措施,40岁以下生过二胎的必须结扎,凡是没有指标怀孕的即使已经7、8个月以上的也必须实施人工流产手术。计划生育部门简单粗暴和严重违反人道的做法,搞得民不聊生,不少妇女为躲避计划生育到外流亡。中央书记处书记、国务院常务副总理万里代表中央给钱信忠打招呼,“要他们赶快纠正一下子,加强群众工作”。但是,钱信忠“根本不重视,当耳旁风”。10
根据当年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季宗权的一封信里反映的情况,1983年6月上旬,贵州省赤水县县委决定“凡两胎以上,年龄四十岁以下的夫妇,一律作结扎手术”,造成1000多人进山,逃避计划生育。4月19日,文华,天台公社的100多人,以结扎后不能劳动为由,分别到公社去要饭。中央政治局委员、书记处常务书记、全国人大副委员长习仲勋在这份材料上批示说,这种“作法是危险的”,要“改变这种作法”。
1983年8月上旬,全国人大法制委员会的《法制来信简报》上刊登一封题为《呼吁制止计划生育中违法乱纪现象》的群众来信,“遵义市政府今年三月两次下文,凡女方四十岁以下。有两个孩子的夫妇,必须做绝育手术”。 习仲勋批示说:“此种现象很脱离群众”。
1983年8月27日,习仲勋召集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党组成员钱信忠、王伟、周伯萍、季宗权集体谈话,传达中央书记处对当前计划生育工作的一些意见,要求改变计划生育工作作风,批评当前计划生育工作强迫命令,违法乱纪严重,很脱离群众。习仲勋甚至特别严厉地说计划生育是“镇压人民”,要求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注重调查研究,总结经验。11
因为钱信忠根本不听中央打招呼,1983年12月,中央采取组织措施,免了钱信忠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职务,任命王伟为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但是,王伟同样没有执行11号文件和“女儿户”政策。1984年3月22日,王伟给中央报告中有关政策部分是这么说的:
二胎和多胎。一九八二年出生婴儿中,二胎和多胎各占百分之二十四点二。我们赞成“开小口子,堵大口子(指计划外二胎或多胎生育)”的意见。一九八二年规定了农村有十种情况可以生二胎,据测算,根据这一规定生二胎的只占一胎夫妇数的百分之五以下。我们考虑再增加几项,把二胎照顾面扩大到百分之十左右。对这个问题,我们调查研究不够,没有认真去抓。百分之十是对全国农村的一般要求,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加强思想引导,通过算人口发展细账,经过试点,取得经验,逐步推开。以后随着多胎减少,照顾生二胎的口子可以继续开大一些。12
根据王伟的报告,钱信忠时代的10条照顾生二胎占不到每年新生儿5%,他逐步要把其扩大到10%。按照陈慕华“一胎化”要求农村80%城市90%或者农村90%城市95%生一胎的内涵,王伟在全国继续实行不分城乡、不分民族的“一胎化”生育政策。中央收到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的《关于计划生育工作情况汇报》后,于1984年4月5日召开了中央书记处办公会议。中央在会后给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下发的中央会议决定事项通知中,重申“女儿户”政策。
本世纪末把我国人口控制在十二亿以内,是一个奋斗目标,我们要努力实现这个目标,但是我国的生育政策,一定要建立在合情合理的、大多数群众拥护、干部好做工作的基础上。党的政策不能脱离实际。我们关于计划生育政策的实质,就是要逐步做到,除城市、城市郊区以外,在大部分农村地区逐步做到允许第一胎生女孩的再生第二胎。这一点只是在实际工作中掌握,不公开宣传,并要有一个缓和的渐变过程。从长远来看,如果能切实做到杜绝多胎,则允许生二胎并没有多大危险;同时,鉴于许多家庭对独生子姑息溺爱、教养不严,会使许多独生子独立生活能力很弱、任性、娇气,如果长期只允许生一胎,将来绝大多数人是独生子女,很可能影响民族的素质。因此,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仍是一个历史阶段的政策,今后随着我国经济、文化水平等方面的提高,还可以进一步加以完善。13
这是中央再次向王伟提醒和重申中央1982年11号文件的基本精神,尤其是强调指出农村的生育政策是“女儿户”。但是,历史诡异的一面,就像1982年中央已经在2月9日颁发了11号文件,却又在10月20日由中办转发一个37号文件而湮没11号文件一样,1982年4月5日中央以会议事项通知的形式重申了1982年中央11号文件中的“女儿户”的政策规定,却在4月13日颁发了一份同意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计划生育工作情况汇报》的1984年中央7号文件,因为其中压根没有“女儿户”的影子,甚至连1982年中央11号文件对“女儿户”特殊提法都没有,等于用1984年中央7号文件湮没了4月5日下发的中央书记处办公会议的事项通知。
王伟穿新鞋走老路,解决不了陈慕华与钱信忠时代的问题,计划生育强迫命令的事态继续存在。1984年1月24日,胡耀邦在中央办公厅秘书局的《综合与摘报》第六期刊登的《陕西渭南地区在推行绝育措施上搞强迫命令》一文上批示:“请王伟同志同陕西甚至别的省打打招呼。工作要作得合情合理,为广大群众同情才好。这也是过硬的功夫。”14
1986年1月24日,中纪委“信访简报”第17期反映山东省苍山县农村用“连坐法”搞计划生育的情况,习仲勋批示说:“真是骇人听闻。如果属实必须立即纠正,并对那些明火执仗,抄家劫舍,打骂群众的干部予以严肃处理,直至绳之以法。”15
一直到1988年1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颁布命令任命彭珮云担任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免去王伟的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职务,王伟时代的计划生育政策也仍是在照顾生二胎的比例占新生儿10%的幅度上打转。16随着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领导的更替,以国务委员、国家科委主任宋健为核心的一批人反而指责王伟离开了“一胎化”,并把对计划生育政策的争论公开化。1988年3月31日,中央总书记赵紫阳主持召开政治局常委第18次(扩大)会议,重申现行计划生育政策。赵紫阳在会议上说:
这个政策全面地讲就是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国家干部和职工、城镇居民,除特殊情况经过批准者外,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农村某些群众,确有实际困难,包括独女户,要求生二胎的,经过审批,可以间隔几年以后生二胎,不论哪一种情况,都不能生三胎。少数民族也要提倡计划生育,具体规定由有关省、自治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来制定。17
读者不难看到,赵紫阳重申的“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仍然是1982年中央11号文件所承载的政策。根据彭珮云的说法,赵紫阳在会议上还强调说:“农村独女户在有间隔的条件下可以生两胎,这个政策要执行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因为彭珮云领会了中央精神,即使发生了1989年夏天的那场政治风波,顶着“’女儿户’是赵紫阳的政策”的压力,坚持把全国农村生育政策普遍推及到“女儿户”。
中国农村普遍实行“女儿户”的政策一下子解放了农村将近一半的农民,这是在严格的“一胎化”政策基础上的一个大跨步,是一个进步。但是,必须认识到,包括“女儿户”在内的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并没有突破“一胎化”的藩篱,相反,它还是在陈慕华提出的“一胎化”基础上的政策调整。首先,城镇人口还是“一胎化”。其次,1982年中央11号文件关于农村人口的生育政策也首先强调“农村普遍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然后才是包括“独女户”在内的“某些群众实际困难要求生育二胎,经过审批可以有计划地安排”。说明农村无论生二胎的比例有多高,它都是在“一胎化”政策基础上的照顾和放宽,而不是挣脱了“一胎化”。
人民日报,1980年3月1日,第一版。↩︎
《陈云年谱》下,第259页;《陈云传》(下),第1596-1597页。↩︎
虽然以陈慕华为收的计划生育部门利用“公开信”又把“一胎化”政策推到了一个极高的阶段,但是,它不能掩盖胡耀邦的初衷。胡耀邦在后来的一次会议上说:“公开信是我提出来的,当时一方面看到思想不通,一方面看到强迫命令很厉害。计划生育的成绩要肯定。不是说计划生育不重要,现在担心难以为‘计’,一个是群众跑反,一个是干部不管。”梁中堂室藏人口与计划生育研究资料,1981091000,《赵紫阳、胡耀邦等同志在中央书记处第122次会议上关于计划生育问题的发言》。↩︎
《中国生育政策史论》,第255页。对“公开信”有兴趣的读者,建议阅读笔者的《中国生育政策史论》中的两篇论述“公开信”的文章,以及笔者2010年12月的自印本《论“公开信”》(修订本)。↩︎
梁中堂人口与计划生育研究资料,1981091000,《赵紫阳、胡耀邦等同志在中央书记处第122次会议上关于计划生育问题的发言》。↩︎
梁中堂人口与计划生育研究资料,1981091001,《中央书记处第一百二十二次会议(一九八一年九月十日)有关计划生育工作给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的决定事项通知》。↩︎
《中国计划生育全书》,第19页。↩︎
梁中堂室藏人口与计划生育研究资料,1982020901,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关于计划生育工作的报告》(中办发【1982】2号文件)。这份文件与1982年中央11号文件不同,那是传达到全党的,而1982年中办发2号文件只发至省、军级。↩︎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计划生育工作会议纪要〉》中办发[1982]37号,《中国计划生育全书》,第22页。↩︎
《万里同志在全国省、市、自治区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会议上的讲话》(1984年3月3日),梁中堂室藏人口与计划生育研究资料,1984030300。↩︎
《季宗权1983年9月8日给小平、陈云和政治局常委的信》,萧振禹保存的人口与计划生育资料,19830908。↩︎
《中国计划生育全书》,第26页。↩︎
《中央会议决定事项通知》,梁中堂室藏人口与计划生育研究资料,1984040500。↩︎
《胡耀邦同志对〈陕西渭南地区在推行绝育措施上搞强迫命令〉一文的批示》,梁中堂室藏人口与计划生育研究资料,1984012400。↩︎
萧振禹的《计划生育大事记》。↩︎
从1982年2月9日中央颁发11号文件确定农村实行“女儿户”政策,到1988年彭珮云开始在全国普遍推行,历经了陈慕华、钱信忠、王伟三个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的时代,前后长达7年的时间。期间3任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拒不执行中央政策而要求实行自己提出的政策,中央竟然还都能办法新的文件予以同意,这在中国共产党的历史上是绝无仅有的。对此有兴趣的读者可以阅读拙著《艰难的历程:从“一胎化”到“女儿户”》(载《开放时代》杂志2014年第3期)和我的自印本《谁主沉浮?——中国现行生育政策的决策体制与机制研究》。↩︎
《彭佩云同志在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第二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开幕时的讲话》,梁中堂室藏人口与计划生育研究资料,1988041800,第10-1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