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结束语:中国现代人口学浪漫主义批判

陈慕华主管计划生育,自 1978 年 6 月担任国务院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组长开始,至 1982 年 5 月卸任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职务为止,先后 4 年的时间。1979 年 6 月,陈慕华继 1978 年中央 69 号文件 “最好一个最多两个”,进而提出 “一胎化” 的生育政策。“一胎化” 就是一对夫妇终生只准许生育一个孩子,其内容简单、易懂,便于计划生育部门的管理和执行,所以至 1981 年 3 月 6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议撤销临时性机构国务院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而设置属于国务院组成单位的权力机关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就标志着一个新的制度已经在全国建立和形成。这个新制度叫计划生育,以 “一胎化” 的生育政策为基础,以管制国民的生育行为并减少出生人口为目的,以向居民发放生育指标为主要管理内容。这一制度自 1979 年 6 月开始,至 2015 年 12 月中央出台 “普遍二孩” 的政策为标志结束,存在了 36 年,历经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自 1979 年 6 月陈慕华提出 “一胎化” 至 1982 年 2 月颁布中央 11 号文件,计划生育部门积极推行严格的 “一胎化” 政策,属于经典的 “一胎化” 时代。第二阶段,自 1982 年 2 月至 1988 年 3 月 31 日赵紫阳主持中央政治局第 18 次常委(扩大)会议,期间钱信忠和王伟两任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分别经中央批准制订一些条件照顾生二胎,是非经典的 “一胎化” 时代。第三阶段,自 1988 年 3 月 31 日至 2015 年 12 月中央出台 “普遍二孩” 政策而终结计划生育,先是彭珮云把 1982 年中央 11 号文件所明确的以农村 “女儿户” 为核心的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推行至全国,自后属于稳定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时期。因为 “女儿户” 政策也是以 “一胎化” 为基础的,所以,将近 30 年的彭珮云与后彭珮云时期的现行计划生育政策也只是城乡有别的 “一胎化” 时代。

虽然陈慕华主管计划生育只有短短的 4 年时间,但是,因为她提出并大力推行的 “一胎化” 生育政策,很快就在全国建立起一个管制国民生育行为的计划生育制度。这个制度经 1982 年党的第十二次代表大会确认为新中国的基本国策,前后历经了 36 年,占据 2015 年以前总共 66 年的新中国历史的一大半,从而是创造了一个新时代。

陈慕华之所以能在很短的时间内开创一个新时代,当然不只是因为陈慕华个人的工作能力。毫无疑问,陈慕华是有很强的工作能力的。但是,工作能力再强的陈慕华也仅只是一位政治局候补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集团里是不足以创造和引领新时代的。陈慕华能够成就大事业,开创并引领了一个新时代、大时代,最根本的原因还是新中国所具有的特别的国家制度。—— 由毛泽东缔造的新中国,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这是新中国的基本制度。尤其是计划生育工作,从 1957 年中共中央公开在《一九五六年到一九六七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修正草案)》中提出 “除了少数民族地区以外,在一切人口稠密的地方,宣传和推广节制生育,提倡有计划地生育子女” 开始,到 1982 年 2 月 9 日中央 11 号文件规定 “对于少数民族,也要提倡计划生育” 为止, 计划生育从以大城市为主的个别地方推及全国,始终都是由党中央国务院领导的一项政策性极强的具体工作。政出中央,这是新中国的国家基本制度,而计划生育工作尤为如此。陈慕华之所以能在主管计划生育工作的极短时间里创造了一个新制度,开创出一个新的时代,是因为陈慕华的中央政治局候补委员、国务院副总理的身份,它表明其所提的政策是代表党中央国务院的,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党政机关也都是把她提出的 “一胎化” 当作中央政府的政策予以执行的。

计划生育本是中国政府的一项具体工作,但是,1979 年新执政的领导集团出于推行极端的计划生育政策和正在形成的管制国民生育行为的计划生育制度的需要,把新中国最初约 30 年因为大规模转向现代化而必然产生的人口快速的自然增长说成是毛泽东时代的错误,通过新闻媒体和马寅初的家属,制造了一个马寅初政治事件。这个政治事件神化了马寅初,说马寅初最早提出了计划生育的主张,毛泽东先是接受了马寅初的建议而后又反悔批判了马寅初。50 年代,中国 6 亿多人口。1979 年,已接近 10 亿人。“错批一人,误增三亿”。可见拥有一个正确的人口学何其重要!笔者在《回首西州路》里所阐述的人口学霸权主义,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的。其实,与此同时,中国现代人口学还产生了一种浪漫主义。1984 年春节后,笔者向中央总书记胡耀邦上书建议实行 “晚婚晚育加间隔和普遍允许生二胎” 的生育政策,以及后来争取到的翼城县的计划生育试点,企图从外部给政府提供一项由学者设计出来的政策建议与工作样板,都属于典型的中国现代人口学的浪漫主义。2008 年,美国 Susan Greenhalgh 教授的 “一胎化” 源于宋健说,认为邓小平接受了国防科技专家宋健的科学建议制订了 “一胎化”,表明中国已经有了科学与民主决策,也是一种浪漫主义。因为她的书是在中国大陆与学人访谈的基础上撰写出来的,其基本观点都是转述国内流传的已有说法,所以是出口转内销式的中国现代人口学浪漫主义。

还有高级版的人口学浪漫主义。以中国人口学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一级教授、社会与人口学院原院长、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原主任翟振武教授为代表,认为中国生育政策 “除了 20 世纪 80 年代初短暂的几年外,1984 年以来,全国一直执行的是有地域差别的计划生育政策”,则是处在新中国国家体制内的塔尖顶端阁楼里的大学教授的天真烂漫,既不懂中国的基本国情,又不了解中国计划生育的历史。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高度统一的国家制度,党的领导和统一是新中国社会最为重要的特征,尤其计划生育政策,从始至终都是由党中央决定而由国务院严格管理的,其基本的事实恰恰是全国统一的中央政策,—— 即使 1982 年中央 11 号文件中的政策有了城乡差别,有了人口在 1000 万以上的大民族与少数民族之间的具体生育政策的差别,那也是由中央统一制订出来的政策差别,而不是、也不允许各地以 “地域差别” 为由而各自产生出来的政策差别。

不错,至少从形式上看,这一制度是通过各个省、市、自治区的计划生育法规管理居民生育的,—— 用国家法规的方式规范和管制国民的生育行为,是陈慕华建立的计划生育制度的一个重要特色。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是 2001 年才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而早在此以前,各个地方都已经有了地方的计划生育法,所以,以地方法的形式推行计划生育,是我们走过的很长一段路程。这都是事实。

也许翟振武教授 80 年代中后期开始进入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域时,所看到的就是在没有上位的国家法的情况下,各个省、市、自治区都先有了本地的计划生育法规,所以才说 “1984 年以来,全国一直执行的是有地域差别的计划生育政策”。但是,历史常常有诡异的一面,70 年代末 80 年初(不是翟振武教授说的 1984 年)在缺失上位的国家法的情况下,首先产生出各个省、市、自治的计划生育法规,以地方法规的形式落实和执行中央统一的政策,这才是问题的实质,中国制度的特征。请听笔者的陈述。

在计划生育立法过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的起步并不比地方晚。笔者手上就有一份 1979 年 5 月 20 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讨论稿)》 和一份 1979 年 7 月 31 日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的说明》 ,—— 需要指出的是,这两份文献并不配套。笔者手上的这份 “讨论稿” 系中文打印稿,而且旁边有钢笔手写的 “唐村” 二字,而后一份 “说明” 则是铅印稿。这就是说,后面的 “说明” 并非是对笔者手上的这份 1979 年 5 月 20 日的 “讨论稿” 的说明。1979 年 5 月 20 日,绝大多数省、市、自治区都还没有酝酿起草地方的计划生育法呢。考虑到 1979 年 1 月 17 日陈慕华在全国会议上仅列举了广东和天津两个地方在 1978 年采用地方政策管理计划生育,而不是法规,所以有理由认为陈慕华的全国的计划生育法草案要比所有的地方的法规草案提出的都要早,——70 年代后期,地方也都没有足以产生地方法规的法学人才。所以,地方通过立法规范居民的生育行为是在陈慕华的启发和指导下才出现的。

不过首先必须说,用法的形式规范与管制国民的生育行为恰恰是不符合现代国家文明的基本原理,是与现代国家法的法理相违反的,所以是错误的。

现代国家法是现代国家文明的主要标识,马克思和恩格斯都给予过高度评价。马克思恩格斯高度评价现代国家法,不是说传统时代没有法。不是的。自从国家文明以来,就有了法。国家是一种暴力机器,国家暴力和强制就是法。但是,传统时代与现时代的法所体现的本质、本源,都绝然不同。读者都熟悉法王路易十四的名言:“我就是我自己的首相”。朕即国家,即是法律,这既是路易十四经常的口头语,也是传统时代的国家准则。封建时代的法,是由国王或者皇帝颁布的,他的一句话就是法律,它是代表国王等少数人利益的。从北美独立战争和法国大革命所开启的世界近代史把这一切都改变了,—— 笔者说其改变,当然还不是社会现实,这需要一个长的历史过程。但是,这两次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大革命首先喊出了人人平等的口号和打出了基本人权的旗帜,用 “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这一基本原则塑造了现代国家。这是现代国家文明的两块基石,是一切国家政策、法律和制度的基础和前提,由此人类才进入一个新时代,新纪元。

自由生育是人类社会的传统,罗马法将其视之为自然法。现代国家法自然沿袭了这条法律,将其视之为基本人权。上个世纪 60 年代以来,因为以联合国人口基金为主的国际社会在发展中国家推行节制生育运动,所以有许多个国际公约都明确宣称生育权为基本人权。基本人权即是每一个人生而具有的、不可剥夺的权利,包括不能用法律剥夺的权利。中国在一个阶段里产生出计划生育法,用法律剥夺人民的自由生育权,是因为我们还处在落后的阶段,不懂得和不了解现代国家文明与法治社会的这些基本原理、基本道理。2012 年,笔者曾写过《生育法是中国法学家的耻辱》,就是因为改革开放以后,早已经变得非常强大的中国法学家队伍,竟然没有一个法学家站出来说计划生育法是违反现代国家法基本原理的,尤其是那些从西方学成归国的法学家竟都没有人指出计划生育法是违反现代国家法法理的,说明貌似强大的中国法学家队伍其实还弱小与幼稚到不配称法学家的程度。

当然也不是说所有的中国人都不懂。

笔者就把各个省、市、自治区的计划生育条例都出现了数十年以后,《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直到 2001 年 12 月 29 日才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最初原因,归结为彭真的抵制。彭真从新中国的建国之初就分管公、检、法工作,八大以后任中央政法小组长,相当于现在的中央政法委书记。文化大革命开始以后,彭真又是早于刘少奇、邓小平而首先被整肃的党和国家领导人,文革后被解放得又相对晚一些。所以,历史决定了彭真是对国家现代法思考最多,认识最深刻的一位国家领导人。

虽然没有看到彭真反对计划生育,但是,他可能认识到制订一部国家计划生育法于法理上是不合理的,甚至意识到在现代国家法律体系中放置一个计划生育法,势必破坏了国家法的内部和谐一致的原则。所以,尽管 1978 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里明文规定 “国家提倡和推行计划生育”,但是,从 1979 年 1 月开始,彭真担任分管的全国人大法制委员会的领导和副委员长,1983 至 1988 年又担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期间长达约 10 年的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有过许多个 “讨论稿”,但始终都未能列入到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程序。

那么,期间的地方计划生育法为什么能够迅速产生?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条和第一百一十六条分别规定,各个省市和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 “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而全国人大常委会与各个省、市、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又没有隶属关系,再加上彭真也不是从国家现代法的法理上清晰地理解了计划生育的本质,不可能反对计划生育,所以,各个省、市、自治区的计划生育法就在有关部门的推动下先于国家计划生育法出现了。

读者可能要问,彭真是 1988 年不再担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的,至 2001 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期间长达 13 年的时间,国家计划生育法为什么没有更早产生?这有两个原因,一是各个省、市、自治区的计划生育法已经产生了,计划生育工作已经以法的形式在基层实施了,有没有一部国家法已经不具有实质性的意义了。另外一个重要原因是,计划生育法的实质是以法的形式确定居民的生育数量,用法律管束国民生育行为,但是,经典的 “一胎化” 阻力太大,后来的 “女儿户” 也必然分裂需要表决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常务委员们一定会因分别主张 “一胎化”、“女儿户” 和 “普遍二孩” 等等划分出许多个派别而争吵不休,以致因为票数不集中使得任何一种方案的草案都无法得到通过。所以,即使彭真从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的职务上退下来以后,国家计划生育法的立法工作也没有任何进展。

难道地方立法的过程里就没有生育子女数量的障碍?是。我们已经指出,地方法规必须首先体现中央统一的原则,这是中国的基本制度。无需用过多的话语说明,全党、全国都要服从中央的领导,这也是现阶段的新中国能够担任省一级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委员的基本条件。所以,在国务院计划生育管理部门(1981 年 3 月以前叫国务院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自后叫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的具体指导下,各个省、市、自治区的计划生育法在缺失上位的国家法的情况下产生了。所以,地方法在缺失上位的国家法的情况下得以产生,恰好是因为中央的统一领导,而不是 “地域差别”。

2001 年 12 月 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被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25 次会议审议通过,也是因为回避了允许国民生育几个孩子的具体内容。请读者听笔者讲一个亲历的故事。

早在 2006-2007 年的《“一胎化” 产生的时代背景研究》一文里,笔者就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的产生归之于彭珮云。首先必须说,这是事实。早在国务委员、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的位置上转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以前,彭珮云就已经布局到全国人大以后,要启动计划生育立法工作。1998 年 3 月,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彭珮云当选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1998 年仲秋时节,彭珮云在北京市昌平县召集国家计生委专家委员会的部分专家委员讨论《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草案》。因为在没有国家上位法的情况下,各个省、市、自治区都已经有了计划生育法,各自也都已经明确了生育胎次问题,或者换句话说,要求国民生育几个孩子的实质问题,早就在各个省、市、自治区的计划生育条例里解决了。所以,彭珮云提交给我们讨论的草案里已经不需要涉及这个问题,用了类似于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的文字表述。应该说,这是彭珮云的大智慧。会议期间的一个晚上,主办者要为彭珮云办个文娱活动,但因会议规模小,人员凑不起来。我是在房间里接到国家计生委的司长的很不高兴的电话通知以后,赶到歌舞厅的。可能操办者见来的人勉强可以撑起场面了,才陪同彭珮云副委员长走进来。彭珮云果然喜欢唱歌。等老人家唱了一首慷慨激昂的歌曲以后,我请老人家跳了一支两步舞曲。期间,我对她说,因为草案回避了具体的生育胎次,一定能得到常委会的通过。但是,制订一部这样的法,还是解决不了基层干部与群众的矛盾。我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彭珮云在会议开始时解释为什么要制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的时候,是说刚刚通过并很快得以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允许民告官,而地方的计划生育法缺少一部上位的国家法,基层干部就面临着一种不利的局面。

总结以上所论,计划生育政策始终都是由中央决定的,即使 2001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颁布以前,缺失一部上位的国家法,各个省、市、自治区的法规也是在国务院主管计划生育工作的机构的具体指导下,依据中央精神制订的。具体来说,1978 年至 1982 年 2 月中央颁发 11 号文件期间的地方性法规,以 1979 年 6 月陈慕华提出 “一胎化” 为线划分为两段,前一段产生的地方法规是为了贯彻 1978 年中央 69 号文件 “最好一个最多两个” 的生育政策,后一段是为了贯彻 “一胎化”。1982 年 2 月中央 11 号文件至 1988 年 3 月 31 日中央政治局常委第 18 次扩大会议期间的地方立法,以 1984 年 4 月中央 7 号文件为线也划分为两个阶段,前一段的各地立法是贯彻钱信忠所争取到的 1982 年中办发 37 号文件里的 10 种情况可以照顾生二胎,后一段是贯彻王伟所争取到的 1984 年中央 7 号文件。1988 年 3 月 31 日中央政治局第 18 次常委会至 2015 年 12 月中央提出 “普遍二孩”,期间各个省、市、自治区分别都有过许多次立法活动,包括 1988 年至 90 年代初,彭珮云在全国推行 “女儿户” 政策,以及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彭珮云的推动下于 2001 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以后国家计生委推动地方依据上位的国家法进一步完善地方法的新一波立法活动,其生育政策都是贯彻落实 1982 年 2 月中央 11 号文件中以农村 “女儿户” 为核心的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的。

总而言之,1978 年陈慕华主管计划生育以后所建立起的管制国民生育行为的计划生育制度,始终都是全国统一与强制的中央政策,而不是、也不可能是翟振武教授所说 “1984 年以来,全国一直执行的是有地域差别的计划生育政策”。

2024 年 1 月 20 日至 6 月 5 日

12月29日,分别发表了《关于无产阶级专政的历史经验》和《再论无产阶级专政的历史经验》两篇文章。从此以后,新中国的政治制度很少说人民民主专政,而改说无产阶级专政了。

  1. 翟振武《〈八百万人的实践〉序言》,《八百万人的实践》,第 3 页。↩︎

  2. 梁中堂室藏人口与计划生育研究资料,1979052000。↩︎

  3. 梁中堂室藏人口与计划生育研究资料,1979073100。↩︎

  4. 笔者特意核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 53 条 “国家提倡和推行计划生育”,是 1978 年 3 月 5 日经五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而根据《彭真年谱》,1979 年 1 月中央决定,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设立法制委员会,彭真担任主任。1979 年 7 月 1 日,五届全人大二次会议补选彭真担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所以,1978 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有关计划生育的条款,与彭真没有关联。《彭真年谱》第五卷,中央文献出版社,2012 年,第 2、28 页。↩︎

  5.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